(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我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和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民族工作有关协调机制的具体事务,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对县(市)、州级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决策部署、民族宗教工作法律法规开展指导和督促检查。负责对全州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组织开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的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民族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处理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四)研究提出推进全州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的政策建议;负责起草民族宗教事务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政策措施并推动落实。督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依法保障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研究提出我州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的政策建议,参与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建设。协调推动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传承保护和创新融合。负责管理全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六)组织实施促进我州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政策,组织开展民族领域示范创建工作,协调推动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建设工作。
(七)研究提出我州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政策建议,促进党的民族政策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安全领域的实施、衔接。参与研究分析全州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和实施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协调推进民族宗教事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信息化建设。开展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估工作。
(八)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民族关系、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民族宗教领域重大风险隐患防范化解工作,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九)协调组织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和民族宗教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和全州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
(十)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一)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宜。
(十二)指导县(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防范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四)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民族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工作。负责提出加强基层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
(十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六)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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